佛陀時期的僧團生活
釋尊的成正覺,轉法輪,只是「法」的現證與開示,「法」是佛法的一切。釋尊是出家的,說法化導人類,就有「隨佛出家」的。隨佛出家的人多了,不能沒有組織,所以「依法攝僧」而有僧伽的制度。「依法攝僧」,是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,是依於法的;依於法而立的僧制,有助於法的修證,有助於佛法的增長廣大。
一、 僧制的原則與理想
攝僧的制度,主要是團體的制度。一)、有些出家修行者,有不道德的行為,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,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,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,所以制立學處。二)、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,成立受「具足法」upasampanna-dharma,「布薩法」posadha-dharma,「安居法」varsika-dharma 「自恣法」pravarana-dharma,「施衣法」kathina-dharma等。三)、寺院成立了,出家的多了,就有種種僧事,僧伽諍事的處理辦法。四、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,要求行為、儀法方面的合乎統一,如行、住、坐、臥,穿衣、行路、乞食,受用飲食等規制。
衣服方面:佛制“三衣”戒,做成田眭形,用長短不等的布料縫接而成。依佛的中道精神,禁止如外道那樣穿著草衣、樹皮衣、馬尾衣或天衣。此外,依《十诵律》、《銅鐷律》、《四分律》,僧人可以接受在家眾供養“長衣”,但必須讓眾人知道。
飲食方面:各部派戒經中,制定了十一條飲食戒,依“殘食法”,若吃不飽可再吃,不過午食(起初是可以“過午食”的),不隔夜食,可以“早食”。
住處方面:佛法初期,沿襲古老的林居習俗,多數住於靜處、樹林、山岩、露地、墳墓間。僧團擴大後,聚落比丘逐漸增多,佛陀為方便法的教導和熏修,於是接受在家人提供的精舍(最初為六十僧坊);僧數越來越多,寺院內部產生了“指僧事”的僧職人員,負責守護寺院物資,被成為“常住”。
這一切,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,越來越多,也越增加其重要性。這些法制,稱之為「律」,達到與「法」對舉並立的地位。
二、 聚落比丘和頭陀(靜處)比丘
法與律的分化,起於釋尊在世的時代。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,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:法是教說的,律是制立的;法重於個人的修證,律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;法重於內心的德性,律重於身語的軌範;法是自律的、德化的,律是他律的、法治的。從修行解脫來說,律是不必要的;如釋尊的修證,只是法而已。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,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(《僧祇律》、《銅鍱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四分律》等,都有同樣的傳說)。平日中,聚落比丘注重於“法”的聞思和薰陶,以及在僧眾中的和合清靜;而靜處比丘注重於自身“律儀”的靜思和獨修,但在布薩日,需要到聚落比丘處進行懺罪、聽法、養病,那時是可以住聚落處的。
聚落比丘的學風:佛陀時代,僧團是一味和合的,作為釋尊身邊助教的舍利佛和迦旃延,解說佛法的殊勝意旨,受到大眾的歡迎。如《大智度論》:摩訶迦旃延,佛在時,解佛語,作“昆勒”(漢譯為“愜藏”),乃至今行於南天竺。據說“昆勒”是隨經義的分別而能對治種種煩惱。又《大毗婆娑論》:佛在世時,釋尊講授完經教後,便獨自靜坐;聲聞弟子們共處一處,以種種問句、釋義發表各自的見解,對法進行討論說明。這一學風傳習到《大毗婆娑論》成立(公元250前後)的部派佛教,並以此提出了判決經典真偽的辦法:如人傳誦經典,不論是個人傳說、多人傳說,都不可以輕率地否認和信守,應該集合大眾,依據四部《阿含》(起初只有依據《雜阿含經》或《相應部》)的意趣來判定是否為佛說。通過大眾共同的參與,結集後的“經”和需要新增的“律”,兩位長老比丘與眾多具足戒定慧解脫和解脫知見的比丘,經共同的議論,深入法性的現觀——佛法的最深處,得出修證的方法次第,傳承下來而成為名句的分別安立——論藏。學者和行人,依著論義去分別瞭解,經聞思修而進入現證。
另一方面,為了保持經律的部類、次第、問句,不至於錯亂忘失,所以佛教多讚歎持誦,一般人只能少分學習,不容易全部記憶,於是佛教界有專門持誦的人才。如《中阿含經》中說到“誦經、持律、學阿毗曇”(南傳《中部》也載:多聞者、持律者、論法者)。經法是義理的,重於內心的熏修;律是制度的,重於身口的實行。持律者在每半月誦律,其任務不是廣集律制,而是就當前僧人們的言行,作出嚴密的取捨,若有犯戒,予以判決和處分。
靜處比丘的風格:静处比丘,以專精禪修為主,至少要遠離城邑五百弓以上。寺院興起後,佛陀開示接受在家人住處的供養,比丘在距離精舍不遠處,建立淨人聚落(《十誦律》),於是又產生了“近聚落比丘”。然而,隨著四種(众)弟子增多,佛陀晚年體力的衰竭,教化工作越來越重,舍利佛和迦旃延兩大教授師的早逝,佛法受到重創;於是,佛勸大迦葉捨棄靜處修行而回僧團為大眾說法,迦葉卻答:今諸比丘難可為說法;若說法者,當有比丘不忍不喜。(《雜阿含經》)這簡直是毫無悲憫大眾之心的辟支佛行了,這也是印度古代苦行習俗遺留問題吧!但這是否適合佛法的弘傳呢?
依律而住的比丘們,越來越多開示選擇集體生活,使得佛法更廣大的開展起來。為了實行“正法久住”人間的理想,以寺院為佛教中心,是更加切合釋尊的精神。不過寺院成立,多數人在一起,制度越來越重要。所以,晚期的佛陀對於戒律是越來越重要,而提出“以戒為師”的呼聲!(《大般涅槃經》)
三、 出家眾與在家眾
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,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。出家者的佛教僧團,代表著佛教。出家者過著乞求的生活,乞求的對象,是不限於信佛的,但在家佛弟子,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。這一事實,形成了出家僧眾是宗教師,重於法施;而在家者為信眾,重於財施的相對形態。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,相對的可以互助相成,也可以對立而分化。釋尊以後,在僧制確立,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眾的情況下,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別,明顯的表現出來。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,受在家弟子的尊敬、禮拜、供養,僧眾有了優越的地位。在家與出家,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致的,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別嗎?
一般說,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;然據《彌蘭王問經》所說,在家眾是可得阿羅漢的,但不出二途:要麼證果後直接出家,要麼直接涅槃。其次,在家眾如果得到“須陀洹”,也可稱為僧寶,成為“賢聖僧”。此外,依據《五分律》、《摩訶僧祗律》指出:具備見“四真諦”可信優婆塞,可以向獲罪比丘質問的;不過,對此上座部通過不斷強化的出家優越性,提出“僧事僧決”。《十誦律》說到:“依恃官,恃白衣(在家者)”,為諍事難滅的原因,當然不會讓在家佛弟子來協助。但大眾部的見解,恰好相反(《摩訶僧祗律》)。傳說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tissa,得阿育王Asoka而息滅諍事,不正證明大眾部的說法嗎?此外,依據南傳《銅鍱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、《摩訶僧祗律》等,對於出家人不合理得罪在家眾的情況,比丘應該作“发喜結磨”,向在家人懺悔。
四眾僧團的清淨,要取得可信賴的在家弟子的助力。僧伽發生諍事,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。早期的出家大眾,與在家弟子的關係,是非常親和的。出家者是應該尊敬的,可信賴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也相當的受到尊重。自出家優越性的一再強化,原始佛教那種四眾融和的精神,漸漸的消失了!
刘勇报导
29-10-2017




